终于等来了丨中央财政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探索正式启动
对第一批试点地区部署了“7+x”的试点任务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2016年11月11日,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确定了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其他地区也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各试点地区高效务实抓好第一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试点任务
基本试点任务是指所有试点地区都要开展,并作为民政部和财政部年度考核重点的试点任务。基本试点任务包括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具体内容见附件1)。第一批确定7项基本试点任务:
1.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
3.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
4.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服务重点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5.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6.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7.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明确特色试点任务
特色试点任务是指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点需要,自行选择在试点地区所有或部分区县范围内开展的试点。
主要包括: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模式。
试点地区可在上述范围内自主选择或在民函〔2016〕20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领域内另行确定本地区特色试点任务。试点地区对自行确定的特色试点任务,要按照附件1的格式明确工作要求。特色试点任务将作为民政部、财政部年度考核加分内容。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修订试点方案。2017年4月20日前,试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修订试点工作方案,并经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试点方案要明确2017年具体工作安排,做好2018年、2019年工作计划(试点工作方案格式见附件2)。
(二)摸清工作基础。2017年5月底前,试点地区应根据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信息统计表(具体内容见附件3、4)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经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该统计表将作为试点工作基础和相关绩效考核参考。
(三)开展业务交流。民政部、财政部拟于2017年7月召开试点工作中期交流会,试点地区汇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困难和问题。试点地区可结对共建,取长补短,相互学习。
非第一批试点地区的省份可参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今后申报试点打好基础。
附件:
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表
一、基本试点任务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要求 | 2017年具体要求 | 三年工作目标 |
1 |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 建立试点地区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既可以依托已有的老龄工作委员会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工作,也可以成立专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
1.2017年5月底前成立。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3.领导小组至少召开1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4.2017年4月20日前上报修订后的试点工作方案。 |
1.建立完善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工作。 |
2 | 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 | 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资金落实到位、管理规范。 |
1.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2017年4月底前制定试点地区使用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 2.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符合试点工作要求。2017年7月底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执行进度达到50%及以上。 3.统筹使用多渠道资金支持试点工作。 |
1.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统筹有效使用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保障试点有序进行。 2.试点资金管理符合规范,100%执行完毕。 |
3 | 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 | 省级层面加强对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发挥试点地区试验示范作用。 |
1.2017年5月底前,建立由相关部门、相关专业人士参加的省级层面试点工作专家指导小组或督促指导小组。 2.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督促指导工作。 3.及时保质完成民政部、财政部交办的相关督促指导任务。 4.将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纳入相关绩效考核范围。 |
1.建立并完善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 2.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将成熟做法推广到其他地区。 |
4 | 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 |
1.通过筛查摸底掌握试点地区高龄、失能(伤残)、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空巢(独居、农村留守)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的数量、分布,以及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附件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试点地区所有老年人开展相应调查,并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 2.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或自行制定的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评估。 |
1.2017年5月底前上报筛查摸底报告。 2.筛查摸底结果作为开展试点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数据。 |
1.清晰掌握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及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2.根据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
5 | 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
1.建立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 2.培育发展一批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 3.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监管机制。 |
1.研究起草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运营补贴、建设补贴等内容。 2.启动培育或引进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 3.启动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 2016)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 2016)贯彻落实工作。 4.试点地区2017年新增、独立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0%以上交由社会力量运营。 |
1.形成社会力量充分参与、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出台一批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2.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和队伍,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3.试点地区独立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0%以上交由社会力量运营。 |
6 | 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
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目标,根据不同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要求,明确不同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
1.启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探索(至少包括安全应急、失能照料等内容),明确政府保障、补助对象及服务项目。 2.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及资金保障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标准。 |
1.根据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明确政府补助对象范围和项目。 2.制定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相关的规范标准。 |
7 | 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1.试点地区的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2.试点地区公办养老机构全部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职责功能,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3.试点地区政府牵头,加强新建居住(小)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协调整合改造一批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重点增设嵌入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 4.采取其他方式增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1.2017年5月底前,完成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分布、功能等基本信息(附件3)摸底统计,并上报摸底报告。 2.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规划。 3.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和《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的要求,对于新建居住(小)区,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四同步”的监督检查,对于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协调整合改造一批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4.出台增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 |
1.城镇地区力争实现“15分钟服务圈”、农村地区力争实现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至少拥有1处养老服务设施。 2.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3.清晰掌握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建立服务设施扶持增长和管理制度。 |
二、特色试点任务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要求 | 2017年具体要求 | 三年工作目标 |
1 |
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对接,应用信息技术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产品,不断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
1.利用社区服务热线或网络平台,汇总公布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项目等信息,方便公众选择服务。 2.通过开设平安钟、一键通等服务方式,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应急服务网络。 3.鼓励社会力量在服务管理中开发相应网络平台、软件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产品、工具。 |
1.建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汇总公布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项目等,便于公众选择服务。 2.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获得服务的便捷性。 |
2 |
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 |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推进医疗资源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结合,提高居家老年人获取医疗资源的便捷性。 |
1.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包括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 2.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2017年底签约服务率不低于50%。 3.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持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4.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项目,推动将符合规定的医疗等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1.试点地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签约服务率不低于90%。 2.试点地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制度,并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推动将符合规定的医疗等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3 |
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激励和考核机制,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
1.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家庭照护者等其他服务人员的指导培训。 2.出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扶持政策,包括奖励补助、评先选优等。 3.组织各类志愿者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
1.加强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2.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低龄老年人等的作用,开展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
4 | 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模式 | 建立农村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健全服务网络,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解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
1.启动制定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工作。 2.建立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 3.支持一批农村敬老院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4.试点资金应充分考虑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
1.出台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统筹各类资金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2.支持农村敬老院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农村各类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