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7-15 10:59来源:未知 作者:houpu 点击:次
解读1_统一的工作领导机制
意味着北京市民政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从规划、验收、移交、管理监督都会全程参与。而且各区均会成立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机制。
改变过去管理混乱,都是主管单位都不“主管”事的的的局面。从顶层设计角度来说,确立了以民政部门为核心的牵头实施主体,将会大大增强政策落地的可能性和现实意义。
解读2_明确了适用范围
北京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在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这里特指新建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的住宅项目不在本次规定范围。如果翻阅2013年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做了特别说明,要求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实际上几乎没有企业执行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这个文件除了指导意义,也只能束之高阁。而这次北京出台的文件也并没有特别指出这些老项目如何处理,我个人猜测主管部门可能觉得这样作要求推动难度太大,所以不再强制要求。也可能有其他要求,至少这次没有特别指出。
解读3_养老服务设施成为土地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
国土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也就是说今后在北京地区搞住宅小区开发,不管你愿不愿做养老,拿地的时候都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而且还规定将配建的养老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
2013年出台35号文件里规定了具体的参数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北京做地产的朋友,算一下自己项目的养老配套大概有多少吧。但是,实话实说,5环内还有多少新建的项目和土地,呵呵!
解读4_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交付标准
交付的设施要求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还特别说明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门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为民政部门,这下子民政部就真的成为香饽饽了,你懂得!
解读5_明确提出无偿移交产权,资产国有化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与区民政局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办理配建养老设施移交手续,并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这里表达了两个核心内容,第一就是无偿移交给国家,第二就是不移交的话不给你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下子开发商就懵了,政府也真有招数,佩服,为了养老服务业发展,蛮拼的。
解读6_公建民营制度化,品牌机构连锁化成为大趋势
可以预计的是未来民政部部门手里将会有很多优质的养老服务设施资产,这些资产将按照公建民营的方式推向市场,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这将会是全国优秀养老运营服务机构的春天,北京已经开始执行,相信全国各地陆陆续续都会效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开发商和运营机构要持续关注,了解政策、研究政策、紧跟政策、运用政策,肯定可以在养老产业的蓝海里分一杯羹。
意味着北京市民政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从规划、验收、移交、管理监督都会全程参与。而且各区均会成立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机制。
改变过去管理混乱,都是主管单位都不“主管”事的的的局面。从顶层设计角度来说,确立了以民政部门为核心的牵头实施主体,将会大大增强政策落地的可能性和现实意义。
解读2_明确了适用范围
北京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在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这里特指新建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的住宅项目不在本次规定范围。如果翻阅2013年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做了特别说明,要求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实际上几乎没有企业执行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这个文件除了指导意义,也只能束之高阁。而这次北京出台的文件也并没有特别指出这些老项目如何处理,我个人猜测主管部门可能觉得这样作要求推动难度太大,所以不再强制要求。也可能有其他要求,至少这次没有特别指出。
解读3_养老服务设施成为土地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
国土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也就是说今后在北京地区搞住宅小区开发,不管你愿不愿做养老,拿地的时候都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而且还规定将配建的养老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
2013年出台35号文件里规定了具体的参数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北京做地产的朋友,算一下自己项目的养老配套大概有多少吧。但是,实话实说,5环内还有多少新建的项目和土地,呵呵!
解读4_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交付标准
交付的设施要求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还特别说明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门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为民政部门,这下子民政部就真的成为香饽饽了,你懂得!
解读5_明确提出无偿移交产权,资产国有化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与区民政局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办理配建养老设施移交手续,并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这里表达了两个核心内容,第一就是无偿移交给国家,第二就是不移交的话不给你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下子开发商就懵了,政府也真有招数,佩服,为了养老服务业发展,蛮拼的。
解读6_公建民营制度化,品牌机构连锁化成为大趋势
可以预计的是未来民政部部门手里将会有很多优质的养老服务设施资产,这些资产将按照公建民营的方式推向市场,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这将会是全国优秀养老运营服务机构的春天,北京已经开始执行,相信全国各地陆陆续续都会效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开发商和运营机构要持续关注,了解政策、研究政策、紧跟政策、运用政策,肯定可以在养老产业的蓝海里分一杯羹。
(原创文章,转载表明出处,作者: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