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贷款操作模式

时间:2017-04-28 08:19来源:厚朴养老产业研究中心 作者:厚朴养老产业研究 点击:
目前尚无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贷款。作为屡受融资难困境的养老机构,其与高校、医院都属服务业,有许多共性,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贷款具备可操作性。


1.养老机构收费权的优势


从收费形式看,养老机构是由于提供养老综合服务而向老人收取服务费,而高校是由于提供教育服务而向学生收取教育费,医院是由于提供诊疗服务而向病人收取医疗费,尽管收费形式略有差异,但其性质都是由于提供一定量的服务而获得的服务补偿。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与高校、医院的收费相比,养老机构的收费权还有如下优势:


(1)客户的稳定性高、收费的持续性强


老年客户一旦住进养老机构,正常情况下都会在养老机构寿终正寝。养老机构的客户稳定性保障了机构收费的持续性,这对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质押贷款提供了可持续的现金来源,将充分保障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


(2)收费对时间的弹性大、持续递增性强


养老机构的客户随着年龄的增大和身体机能的衰退,护理费会持续上升,即护理费与老人的年龄正相关,随着老人入住时间的加长,护理费对时间的弹性大;而且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养老机构的床位费也会持续上涨,伙食费也会随着物价上涨不断上升。因此,养老机构的收费持续递增性强。这对金融机构而言,既保证了金融机构本金和利息的安全,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长期贷款提供了基础保证。


(3)以《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为准绳,保障收费的合法性、规范性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 年11 月7 日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下发《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各地应当积极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签订确保了养老机构收费的公开、透明,既有利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将养老机构的收费权通过合同的形式“固定化、规范化”,有利于金融机构收费权质押权的行使与落实。


(4)收费权价值评估准确度高,风险可控性强


由于养老机构客户稳定、收费价格影响因素少、现金流的测定相对简单,因此对养老机构收费权的评估准确度高,有利于金融机构准确把握养老机构的偿债能力,并通过敏感性分析增强对养老机构经营风险可控性的预判,提高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2.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登记机构的选择


目前,按照登记机关不同,我国养老机构可以分为养老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简称民非)和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机构三类。借鉴高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的成熟做法,对于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由于其登记部门是工商局,因此,其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也是工商局。


而对于民非养老机构和事业单位编制的养老机构,由于这两类机构都在民政局登记,且民政局对这两类机构有直接的监管权,因此这两类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选择民政部门为宜。


同时,根据《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金融机构和养老机构签订的质押协议的约定,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收费权质押登记,以进一步保障金融机构权益的完整。


3.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贷款条件


金融机构对于高校、医院收费权质押贷款有成熟的操作模式。参照高校、医院收费权质押贷款,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贷款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依法成立,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营业执照》(工商局注册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政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养老机构的收费权具有较强的营利性,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


(3)养老机构收费权的价值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


(4)事业法人养老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须经民政部门备案并公示,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收费权实行自主定价并向社会公示。


(5)养老机构出具承诺函: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若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收费权或有权直接从养老客户获取资金、优先受偿金融机构本息。


(6)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7)能严格履行金融机构收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按约定回流资金。


(8)金融机构的其他要求。


4.养老机构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1)养老机构和金融机构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收费权质押合同》,并到工商部门(对企业性质养老机构)、民政部门(民非养老机构或事业法人养老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2)养老机构在金融机构开立专门的收费账户,用于存放养老机构所收取的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等有关养老费用,并与金融机构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书,授权金融机构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和控制。


(3)金融机构根据协议对养老机构的账户收支进行监管。


(4)如果养老机构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金融机构有权直接从养老机构的收费账户以及其他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如从养老机构收费账户中扣划资金仍不能完全实现债权,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养老机构收费权或可向养老机构的客户直接收取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用于偿付所欠本息。


金融机构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如下:


(1)在偿债账户或监管的收费账户扣收;


(2)在基本账户以至所有账户中扣收;


(3)以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即由养老机构的客户将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到费用直接交由金融机构(质权人);


(4)金融机构(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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