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含金量最高的养老产业国字头“试点工程”
一、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
1.政策依据
(1)2013年12月13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
(2)2016年8月19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
2.试点任务
(1)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评估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增加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开透明性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保公办养老机构职能落实到位。
(2)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丰富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3)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4)探索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
3.试点范围
自2013年12月启动开展第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共有1100多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建(办)民营,其中,29个省(区、市)选取了126家试点单位在民政部备案。
二、以房养老试点
1.政策依据
2014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
2.试点任务
开展试点以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引导社会形成新的养老保障习惯,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提升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探索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业的路子。
3.试点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以房养老)试点,试点期为两年。
三、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1.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27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
2.试点任务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3.试点范围
2014年8月26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42个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天津市静海县,河北省秦皇岛市、廊坊市,山西省晋中市,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辽宁省沈阳市、辽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安徽省安庆市、马鞍山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抚州市,山东省潍坊市、滨州市,河南省洛阳市、漯河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渝中区、巴南区,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
4.工作重点
(1)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试点地区可依据地方实际,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便捷服务、拓展养老服务项目;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制定公办机构入院评估标准等管理办法;增加护理型机构和床位比重;推进有条件的公办机构改制或公建民营;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等。
(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重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供便捷登记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
(3)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以确保中央政策“落地”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为方向,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金融支持、强化土地供应、落实税费优惠,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等。
(4)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试点地区可结合城市规划修订工作,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等。
(5)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试点地区应着力推动服务观念、方式、技术创新,重点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养老与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拓展文化娱乐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
(6)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涉及领域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大等特点,重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制造、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化发展等。
(7)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试点地区要将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的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应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人才引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待遇、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等。
(8)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试点地区要重点做好准入和退出登记、加强价格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等。
四、全国市场化养老服务产业试点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通知》(财建办〔2014〕48号)
2.试点任务
通过采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基金平台,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发展居家养老、集中养老、社区综合服务等多种形式、面向基层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加速、融合发展,探索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
3.试点范围
财政部、商务部于2014年在内蒙古、吉林、江西、山东、安徽、湖北、湖南、甘肃等8个省(自治区)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下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4亿元,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
4.试点主要内容
(1)中央财政安排试点引导资金,与地方政府以及银行、企业等其他社会投资者共同投入,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其中,中央及地方政府出资额不超过基金募集总额的20%。
(2)基金投向养老服务产业,重点支持建设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培育有竞争力的品牌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有活力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研发养老服务产品,推动养老服务与家政、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产业融合发展。其中,投入居家养老、社区综合服务、大众化集中养老等面向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基金委托专业管理团队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发起、基金募集、股东权益、投向、分红、赎回等有关内容,但不参与基金的具体运营。
(4)试点地方政府整合中央试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以及中央基建投资等,加大对养老服务产业的支持力度,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关于土地、金融、收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破除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度障碍,营造有利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五、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
1.政策依据
2016年5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
2.试点任务
通过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率先构建起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体制机制和创新成果,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为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3.试点范围
截止到2016年9月22日,两部委共确定两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如下:
六、长期护理险制度试点
1.政策依据
2016年6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
2.试点任务
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3.试点范围
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安庆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其中,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
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1.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
2.试点任务
通过中央资金引导,鼓励地方加大政策创新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各类资源,优化发展环境,逐步认识和把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规律,形成一批服务内容全面覆盖、社会力量竞争参与、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成功经验,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鼓励其它地区借鉴应用,快速提高我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试点资金以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软环境和软实力为主,硬件设施建设为辅。
3.试点范围
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如下:北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天津市河东区,石家庄市,太原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松江区、虹口区,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宁波市,铜陵市,南昌市,济南市,威海市,武汉市,长沙市,湘潭市,广州市,成都市,昆明市,兰州市,海东市。
4. 重点支持领域
(1)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2)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3)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4)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5)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6)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7)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