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敲诈”一家养老机构?(附养老院防敲诈指南)
敲诈养老机构的常见“套路”
套路一:子女逃费玩“失踪”
2015年3月中旬,患有老年痴呆、肺气肿的周全文老人的家属将其送至养老院安顿,缴纳了2个月的费用,之后,不论老人生病还是院方催缴费用,开始推托说在外地,后来一见是养老院的号码,直接不接电话,直接玩失踪。
套路二:利用老人去世来闹事
有的时候老人在敬老院自然死亡,家属也要来闹,说是因为我们护理失误导致老人死亡,让养老院赔钱。
套路三:“偷走”老人敲诈养老院
把患有痴呆症的老人送进规模小、设施相对简陋、门卫不严的养老机构,签好入住协议一两个月后,乘老人用餐或洗澡之际,悄悄把老人“偷”出来,然后向院方要人,最后漫天要价。开始,一些养老院还自责管理上有漏洞,后来几家养老院在几起官司纠纷中看到了同样熟悉的面孔,才发觉陷入了设计好的陷阱中。
套路四:利用“意外”索要赔偿金
当事人把年事已高、步履蹒跚的老人送进某养老院后,关照院方老人患有糖尿病,需每天散步几回。开始一两周,当事人还三天两头来院陪老人散步,后来就推说忙,买上一只助步器让老人自己去走了。院方劝阻家属,他们却说,不要紧的,在家都这样走,不会摔跤的。可往往没过几天老人就摔成了骨折。于是院方就陷入了官司中。这种事常发生在走廊宽敞、地砖映人、硬件设施较好的养老机构。而在处理这些事件的过程中,院方也曾洞察到对方的一些蛛丝马迹,但因拿不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只好无奈地拿出赔偿金。
一些老年人在家经常受子女的辱骂,进敬老院后,子女从不来看他们,但偶有意外,子女们就闻讯而来,与院方大谈“条件”。一些养老院迫于压力,只好满足他们的要求。
养老机构防敲诈指南
作为养老问题的真正承担者,民办养老机构不但得不到政府的承认和政策扶持,却时时会遭遇政府的检查和强制停业。很用心的照顾每一个老人,靠着老年人缴纳的微薄费用维系运营,有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却得不到政府的相关床位补贴,一直在夹缝中生存。政府的管制与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现存的“托老讹诈”问题也发映出托老服务购买者与养老公寓之间的矛盾。从政府管制到托老讹诈,民办养老机构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缺乏一个合理的平衡的机制,面对这样的困境,民办养老机构该何去何从?
第一,硬件要合格。适老化和无障碍就不说了,消防安全也不得有丝毫松懈。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必须做到无死角监控,这样可以留下最直接的证据。
第二,需要增强养老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入住人员分类管理、合理看护的规定,组织定期护理知识培训和检查,从源头上防范纠纷发生。
第三,要对入住老人进行认真详尽地健康评估。这是规避风险的第一关,一定要把握好。
第四,在老年人入院时签订受伤风险、突发病情责任确定书,以双手认定为优先,实在不行,以第三方机构比如警察、法院、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责任书伟依据,这样防止养老院因老年人自己受伤而被敲诈。
第五,对于突发病情死亡或急病,养老院必需要有一个医学专家来保护老年人的过去病史,并进行病史追踪和研究,未来避免老年人家属敲诈,也是以第三方鉴定书伟依据。不过,由于有医学专家坐镇,先让专家给病人家属提出分析,如果不服,让病人家属专问其它医学专家,如果服了就行,如果还不服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鉴定费由输方出。不过,从道义上来看,假设养老院赢了,养老院可以在养老院大会上宣布由养老院来出鉴定费。养老院不计仇,没有情绪化,只要是养老院的问题引发的病情伤情,养老院一概兜进。对于不是养老院方面产生的病情伤情,养老院一律从道义上支持老年人。
第六,老年人和养老院必需对每一个入住的老年人,进行双方各自买一份人身意外险和病险,这样可以大大降低风险成本。
第七,狠抓服务避风险。家属将老人送到养老院,除选择满意的环境设施外,主要就是选择服务,就是花钱买放心。一,要建章建制,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制。二,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减少安全风险,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做好各种记录和资料的保存如老人出入登记,家属接送老人回家、家属给公寓、公寓给家属的来去电话的记录等。四,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预防和处理应急事故发生的能力。
第八,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体检,院方要及时将老人身体状况的变动登记在案。但很多家属不愿带老人上医院。”陆美玲表示,根据体检结果,院方可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在处理纠纷时,可采用联席会议机制。通过组织司法所、镇民政部门、村居委、行业协会、当事人等各方召开联席会议,搭建平台,调处个案纠纷。
第十,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解决纠纷。作为社会组织---一种第三方的力量,行业协会可以有效的权衡政府、养老机构、老人以及家属之间的关系;可以公平、公正的处理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可以强有力的维护各方的正当利益。
法官建言
上海市浦东法院惠南法庭其辖区是浦东养老机构的聚集地。惠南法庭庭长徐平介绍说,2014年6月1日《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鼓励开办养老机构,有着积极意义。但从目前诉讼情况看,养老机构运营还面临一些困境。首先,多数养老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盈利能力弱,社会资本关注度低。目前进入该行业的民营资本往往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经营稳定性差,属于相对“弱势”资本。而老年人经济实力有限,不可能承受高昂的住院费用。同时由于认知、行动能力下降等客观因素,属于伤、病高发“弱势”人群。
审理此类纠纷,法官挑战重重。一方面法官要鼓励该行业发展,维护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积极性,不能苛以过重责任;另一方面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规范,这就要求法官在两者之间不断进行个案权衡。此外,由于服务合同责任、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子女的监护责任相互交叉,加上老年人举证能力弱、辨识能力弱,“这需要法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裁断。”徐平说。
我国目前尚没有根据养老机构的护理能力、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及老年人的护理难度、护理时间等,对养老机构护理资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但去年5月1日,上海发布了全国首个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地方标准,徐平建议,可按照该标准,区分重度护理、中度护理和轻度护理三个等级的养老院,根据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复合型和单一型,分类管理,实现老年人分流养老,各取所需。
综上所述,养老院需要先小人后君子,在入住钱双方需要签订一些受伤、病情责任险的处理方法,能双方自我了断的自己解决,双方不能达成的由第三方分析机构鉴定书责任人为依据。但是养老院也会从道义上进行帮助支持。这样,就会打消老年人家属的敲诈行为,大大降低养老院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