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养老产业投融资的8项主要政策盘点(附核心内容)
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
发文时间:2012年7月24日
发文单位:民政部
核心内容:
1.争取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财政支持。
2.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将民间资本参与运营或管理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3.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不断加大对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
4.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发文时间:2013年9月6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
核心内容:
1.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2.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3.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5.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6.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三、《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4]899号)
发文时间:2014年11月14日
发文单位:商务部
核心内容:
1.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贷款投入力度,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服务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
2.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养老服务企业特点开展动产、网点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以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提高对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3.加快研究制订促进员工制养老服务企业快速发展的保险补贴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向员工制企业发展。
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生意外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发文时间:2015年2月3日
发文单位: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
核心内容:
1.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2.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4.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5.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
发文时间:2015年4月14日
发文单位: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
核心内容: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养老项目,应通过民政部门推荐或认可。重点支持下列五个方面: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其他为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此类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整体融资支持。
2.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以及各类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组织发展,对于此类项目通过统贷方式批量化支持。
3.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养老社区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建筑及设施。
4.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加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门人才;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5.养老产业相关项目。主要包括支持直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务、产品用品的企业。
六、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发文时间:2015年4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核心内容:
1.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2.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3.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4.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 10 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5.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6.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 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7.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8.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
发文时间:2015年4月22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
1.积极开展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将企业项目收益债券推广到养老服务领域。
2.各地在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中,要积极利用新政策工具,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3.要切实推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为其参与购买服务创造条件。
4.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以基金管理方式运用政府投资,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八、《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
发文时间:2016年3月22日
发文单位: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核心内容:
1.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合力。
2.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
3.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
5.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
6.要积极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组建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贷款方式。
7.优化网点布局,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